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管理 >> 相关管理 >> 正文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了加强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及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严肃、严谨、严格的科学作风的重要途径。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教学院长、课程建设组及实验室建设组的责任教师是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建设、管理与运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实验人员应积极参与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研究与运作。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安排必须体现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之中,并认真执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出情况,将作为院级教学管理评估和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各实验教学中心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开出足够数量的学生必做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保证有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并认真设计、开发出好的、高水平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

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认定实行二级认定制度。首先,由基层组织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组织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专家组进行认定。其次,各学院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另组织专家组进行核定。在教学过程中,教务处随时进行检查(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认定见附件)。

三、课程建设组及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在编制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时,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要提出明确规定。

四、各学院及教务处在教学检查中,要对照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及实验安排,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开出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名不符实者按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五、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开出率将作为实验教学中心及该专业所有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