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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3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各实验室教学改革与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改善现有实验条件,现就我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鼓励各实验室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自行研制、生产教学仪器设备。

二、凡教学需要而国内又无同类产品,或虽有同类产品,但质量、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或自制能节省较多资金的仪器设备, 均可申请自制。

三、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经费由学校负责解决。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只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进行。

五、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教务处请有关专家组批准后按实验项目课题立项核拨研究经费。

六、自制仪器设备研制、生产完毕后,经课题组申请,由教务处组成专家组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是:1、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2、在教学中发挥的作用及使用效果;3、核算出该仪器设备的成本价和市场价(课题组按市场价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学校固定资产帐);4、核算该自制仪器设备的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一般按其完成的时间进行折算);5、进行水平鉴定,若鉴定水平属国内先进,则在其基本工作量中上浮0.2;若鉴定水平属国内领先,则在其基本工作量中上浮0.4。教务处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工作量发放中兑现。

七、已研制的自制仪器设备需批量生产用于教学时,教务处按其成本价核拨材料费,生产完毕经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后,按市场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其工作量按1/3基本工作量×台套数计算,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组给与核定。

八、已研制的自制仪器设备需生产并向外销售的,可按科技产业处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在自行研制、生产教学仪器设备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或其它方式吸收学生参加。

十、自制仪器设备半途而废者,应查明原因,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责任。

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大力研制能体现学科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各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要广开渠道,加大实验室改造和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更新率和利用率,努力把我校的实验室建设成设施完善、体制规范、管理科学、手段先进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实验基地。